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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
本校在编在职教职工(新进教职工于次年享有资格)。
二、疗休养类型
1、面向全体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由分工会组织实施。教职工每年有一次疗休养机会,年内未参加疗休养活动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得顶替或转让。
2、面向先进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由校工会组织实施。参与人员为:近三年获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先进个人;省部级及以上有关教学科研重大项目、成果、团队、平台的获奖人员和主要参与人员;高层次人才。上述申报人员由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部、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审核、确定,规模为80人左右。集体项目每年限推1人次,每个项目共限推3人次。高层次人才每人每三年享受一次。
3、面向30年以上工龄和教龄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由校工会组织实施。规模为40人左右,限退休前享受一次,由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本人申请,按工龄和教龄的年限长短排序。
三、疗休养经费标准:
1、面向全体教职工的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学校补助和个人承担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校给予的经费补助标准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每批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每人每天按照不高于400元的费用限额标准补助。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学校按每人800元的费用补助标准,校工会以各分工会实际符合疗休养条件人数,划拨经费额度至各分工会,专款专用。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查。
2、面向先进教职工及30年以上工龄和教龄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其经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1、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校工会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费用招标、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
2、各分工会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将组织疗休养活动的具体线路、参与人数、活动内容等疗休养计划,报校工会审核备案。校工会在6月初根据备案情况制定当年疗休养计划,明确疗休养目的地、时间,限定名额、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疗休养具体的活动安排等内容,并向全校教职工发布年度疗休养计划。
3、疗休养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的服务,需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并应当充分利用各地工人疗休养院和教师疗休养基地等场所。
4、疗休养实施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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