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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7-09-06
 
(2000年6月29日第五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第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情况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聘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由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公费医疗改革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在党委领导下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五)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他方案,均由学院提出并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
(二)在教代会大会召开前,由院工会将草案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征求代表意见,也可由院工会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教代会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四)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代会大会作述职报告;由教代会大会主席团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并向教代会报告评议结果。
  第八条 院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时负责地答复和处理提案。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对院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院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分院、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过半数票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调动的,仍享有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因此而导致的原代表团的缺额,一般不予增补,代表调离本院或任期未满退(离)休、去世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在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代表中的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名单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为非常设主席团,在本届教代会任期内的每次大会举行期间,履行主持大会的职责,但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职责。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好大会;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研究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指导并参与起草大会决议,提交大会通过;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二  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学院党政协商提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其中一人一般为部门工会负责人。团长的职责是:大会期间,组织本代表团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主席团交办的事宜。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联系群众,了解情况,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民主监督;做好代表增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并将贯彻、处理的情况,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闭会期间,研究和审议必要的工作。召集学校情况通报会及座谈会等,保证民主管理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住房、福利等各类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团团长联系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会议可邀请学院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草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请院党委审批;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三)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学院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向代表及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接受并处理代表及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学院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指的是本院以二级学院或部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划定,下同)为单位建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可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学院或部门教职工参与自身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各二级学院或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学院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可参照学院教代会的职权,并在本级学院或部门范围内行使职权;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和组织制度可参照学院教代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结合各自二级学院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或部门的行政领导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换届,教职工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工会为各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在试行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条例精神不符,即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的修改、补充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院工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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