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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07-09-06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二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及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并审议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单位制定的聘任、奖惩、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单位行政颁布实施。
(三) 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 监督和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五) 积极协助、推进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从本单位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届中因工作等原因调离、退休或不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及奉献精神,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并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宜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按照一定比例由二级单位直接选举产生,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学院教代会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高级职称代表、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实行社会化改革和企业化管理的后勤总公司建立职代会制度,其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小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
(三) 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有权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 因依法行使民主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群众工作;
(四) 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三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年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部门工会应将不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党组织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各项筹备工作的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做好教代会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督促并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分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按规定填写《召开二级教代会预报告表》报校工会同意并备案,教代会结束一周后应填报《二级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并将会议材料交校工会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试行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条例精神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的修改、补充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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