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汇编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文件汇编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章程
2019-12-09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理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

部分修改,20171228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团体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互助会是由校工会创办,各分工会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保障、非盈利性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互助会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有病获助,无病献爱”的风尚,以集体的力量帮助患大病、重病的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保障水平。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教职工需履行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后方可成为互助会会员,即享受本章程规定的保障待遇,不入会的不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第二章  会员和会费

第四条  凡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承认本章程,自愿入会并按期交纳会费的,经互助会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互助会。

第五条  互助会采取个人会员制,互助会授权教职工所在单位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代表互助会受理教职工个人的入会申请。教职工提出入会申请,并缴纳会费后成为教职工互助会会员。

第六条  互助会会员会费为100/人·年,在职会员授权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于每年一月份从会员个人工资中扣除,离退休会员由离退休处负责收缴。

第七条  互助会以自然年度为单位划分互助保障期,即一个保障期为当年11日起至1231日。期满前一个月,已入会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互助会理事会秘书处统一进行下一年度会员办理;中途如需退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退会后不再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

2014531日前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入会的,由财务处一次**齐第一期会费。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章程》实施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成为会员后的次年方可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

2014531日起新聘、新引进人员自起薪次月办理入会手续,并须同时一次**齐本年度会费。此后中途申请入会的,必须补交自起薪年度以来的所有会费,并在成为会员后的次年方可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

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会费者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会费不退还。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会费,并在重新成为会员后的次年方可享受教职工互助待遇。

第三章  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金的来源:

(一)会员个人每年度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每年度按11配套的专项拨款;

(三)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四)各类资助和捐赠。

第九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理事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互助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互助会理事会投票决定,通过存入银行等渠道使其增值。若因客观原因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的互助金运作,由互助会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互助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互助会发展规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若干名分工会主席(随机遴选)及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等共19人组成;

(二)以后的各届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互助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于互助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三)向互助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遵守互助会章程,维护互助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互助会决议;

(六)完成互助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互助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监督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2/3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互助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四)讨论决定互助金的给付数额。

第十九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到会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的产生按照第十五条(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互助会签署互助金给付意见及其它重要文件;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教职工入会申请;

(二)对互助会的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建议;

(三)负责互助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互助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的建议;

(五)提出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拟订互助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批;

(七)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五章  互助金的互助范围和给付标准

第二十三条  互助金互助范围:

(一)互助项目一:会员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具体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附件)和《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互助项目二:会员患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定点机构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超过3000元的(即教职工一年内医疗收费收据中,“自付”部分在学校或本单位、部门已对个人进行补助后最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自理”部分包括医保部门规定的需要个人自理的乙类药品、大型仪器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等;“自费”部分的丙类药品等,由医保专门机构界定)。

第二十四条  互助金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补助10000元。

(二)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会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为:

1.3000元至15000元(含)间,补助35%;

2.15000元至30000元(含)间,补助40%;

3.30000元至50000元(含)间,补助45%;

4.50000元以上的,补助50%。

补助金额按超额累进计算。

上述两项互助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人·年。如申请补助的经费总额超出互助金总额,由理事会另行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互助金的申请:

(一)互助项目一的申请:互助保障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可于确诊后凭浙江省省级基本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病理切片报告或确诊证明(如在其他医院治疗的,须经省、市、县〔区〕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互助金申请表》。

(二)互助项目二的申请:原则上应于当期互助保障期结束、学校教职工年终医疗补助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凭浙江省省级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证明(如在其他医院治疗的,须经省、市、县〔区〕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本人身份证,以及有关凭证,向所在单位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互助金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互助金的审批:

(一)申请互助项目一的:由所在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将申请表、病理切片报告或确诊证明交理事会秘书处(校工会),经校医院鉴定,提交理事长审批后,秘书处按照《章程》相关规定给付互助金。

(二)申请互助项目二的:由所在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医疗费结算单据复印件、清单、病例、有关特殊情况证明等必备资料交理事会秘书处(校工会),办理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理事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家庭状况等进行核实,其中医疗凭证委托校医院或秘书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互助项目二的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互助金的补助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给付互助金时,必须由会员个人签名并登记盖章。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互助会不予互助保障:

(一)非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产生的外购药品、治疗费等,或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医疗费用等;

(二)营养保健品、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用品费等;

(三)**、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美容、违法犯罪及医疗、交通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若发现会员有意骗取互助金,除收回已发医疗互助金并取消会员资格外,建议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理事会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互助会终止互助保障责任:

(一)每年互助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可进行次年度续会。如不续会,互助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教职工因出国等原因,无法按期续会,可延缓2个月办理续会手续,期间会员保障待遇仍然有效;

(二)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拒绝续交会费取消会员资格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因公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享受当期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当期期满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会员因违法**等被学校开除或辞退的,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二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理事会解释。

附件:《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25种疾病名称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25种疾病名称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200781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有关条款规定,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以下25种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急性心肌梗塞

◆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移植手术

◆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 瘫痪——永久完全

◆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功能障碍

◆ 严重帕金森病

◆ 严重Ⅲ度烧伤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语言能力丧失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主动脉手术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互助会章程.doc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 电话:86915057 86915056 工会信箱:gh@h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