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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4-01
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处、分工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教育部[2011]32号令)以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而未提交审议讨论,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而未能通过的事项与方案不能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比例为:教职工人数1001—3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15%。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院、部门等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出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原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人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和“三育人”、提案工作、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以及福利待遇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常务副主任人选。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届内年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执行委员会还需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指导、检查和监督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小组长联席会开展工作。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教职工人数1001人至3000人的,设委员15至21人。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财、物保障。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要大力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沟通协商机制。要加大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确保活动的正常开展。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加强“教工之家”等阵地建设。对于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及时提供。
第二十七条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探索建立代表常任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制、巡视制、听证制等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制度,形成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机制。结合实际,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探索创新,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意见》,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高校二级单位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是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教代会制度,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20-50%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其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宜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及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并审议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重大问题及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制定的聘任、奖惩、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单位行政颁布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
(五)积极协助、推进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单位行政领导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三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做好教代会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督促并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小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在试行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条例精神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的修改、补充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二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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